赵先生与吕小姐是一对80后的小夫妻,二人2010年结婚后,生育了一子。因为二人婚前了解不足,婚后生活日渐矛盾增多。几次吵架后,心灰意冷的吕小姐开始长期在外打工,极少回家。期间吕小姐曾起诉赵先生离婚,但因为赵先生不同意而最终不了了之。"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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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过“微信”劝说当事人 法官成功调解离婚案

2015年6月12日  深圳离婚律师   http://www.bjhycchls.com/
张先生和曹女士经自由恋爱,于2007年5月登记结

  婚,婚后居住在张先生父母家。2008年12月二人生育一

  予小张。但不久两人感情出现问题,经常发生争吵。为

  了避免牟吵,曹女士带着儿子搬出张家。2009年曹女士

  决定离婚,起诉至当地法院,并主张由张先生支付在其

  单独抚养儿子期间的抚养费。

  双方同意离婚,张先生在分居期间没有对孩子尽抚

  养义务,但是不同意支付抚养费。法院审理认为,原、

  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,不能互相包容、体谅,

  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,且夫妻矛盾不断恶化,难以

  相处以致分居,经调解和好未果后,应当根据有关法律

  规定,判决准予原、被告离婚。但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

  分居期间儿子抚养费的请求,因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

  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开支,法院不予支持。

  【评析】

 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。分居期间仍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

  间,如果没有特殊约定,在此期间的所得均为夫妻共有财产,因

  此,不需要支付在此期间的抚养费。

  (1)概括《婚姻法》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,父母对子女

  有抚养教育的义务,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,未成年的或不能独‘立

  生活的子女,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。其中“子女”包括婚

  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,非婚生子女指有收养、继养关系的子女;

  “子女”还必须是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。“父母”指

  子女的亲生父母、有收养关糸的养父母、有继养关系的继父母。父

  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为父母离婚、再婚而改变。主张费用的范围包

  括子女生活费、教育费、医疗费等费用。

  (2)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。只要能证明养子女

  和继子女分别与养父母和继父母确立了抚养关系,父母就应该对其

  履行抚养义务。收养关系成立以后,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

  务消除,但是继养关系确立后,继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不

  消除。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,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

  费和教育费,,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。

  因此,可以推论已被收养的子女不再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继

  承生父母的遗产,但可以接受遗赠;不在养父母身边的养子女只要

  与养父母确立了收养关系就享有继承权;生父死亡,继母仍然要继

  续承担抚养继子的责任。

  (3)在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,未成年人还可

  以向有负担能力的兄、姐主张权利,请求他们履行扶养的义务。
来源: 深圳离婚律师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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